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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须知

设置字体大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5-25 17:24:56

1.医保患者门诊就诊,请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及《北京地区门急诊医疗手册》。
    2.实名制就医。
    3.医保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医院就医时,可由医保患者家属持患者有效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文件内容)
    4.开药量规定:
     ●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十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中药汤剂开药量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文件内容)

 

     ♣ 提前开药,原则上提前天数不能超过三天。
    5.患者药品丢失、外出等原因,要求提前或超量开药,因医保政策不支持,请自费解决。
    6.患者就诊时,请主动出示相关疾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病历等材料,如要求使用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材料时,请患者自费解决。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