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中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6-03-22 19:21:30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纪监审办公室供稿 文/图 唐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