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病人就诊提示
1、您看病时,请出示您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生将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为您开药。
2、门诊开药量规定:急性病三日量,慢性病七日量,行动不便的慢性病病人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变、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3、当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请您同时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相关手续。
4、请您将看病时的各种收据、清单、处方和《医疗保险手册》等保管好,供报销时使用。
医疗保险患者门(急)诊就医须知
一、挂号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中心的文件精神,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医疗保险病人到定点医院看病,必须出示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办理挂号手续。
初次到我院看病的患者,挂号时除必须出示贴有条形码的《手册》外,还要准确填写我院的《病人信息登记表》。再次就诊的病人可持就诊卡和贴有条形码的《手册》办理挂号手续。
如您在挂号时未出示《手册》,按规定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不能按医疗保险报销。
二、就诊
医保人员就医时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处方药量按市医保中心的规定: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一个月量。
三、交费
持医生所开的处方、检查或治疗通知单到收费窗口交费,交费后请务必领取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待报销时使用。
工伤保险职工就医管理办法
一、工伤职工就医,必须持有北京市劳社局签发的《工伤证》,并到个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急诊除外)。接诊医生应认真核对其证件,确认是否选定了北京电力医院,并查看工伤疾病诊断或职业病诊断,对以非工伤疾病就医的患者不能按工伤保险对待。
二、医生为工伤职工诊治时,应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此处方只限于治疗工伤疾病时使用,出院带药或门(急)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医生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提供医疗服务,凡使用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必须签定自费协议书。
四、转诊:转诊条件与医保规定相同。必须转往工伤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患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液透析。
一、患有以上疾病的病人,需由医生开据“诊断证明书”,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医保办公室登记、审核盖章。由病人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保办对其审批后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
二、当参保人选择我院为特殊病种治疗定点医院时,接诊医师需确定患者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之后方可进行治疗,同时建立“三种特殊病”门诊病历。
三、患者使用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时,必须在医院药房领取,不得在药店买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