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但是,也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科研腐败现象,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行为时有发生。
一、学术论文发表中的违规行为
1.齐鲁医院一篇题为《针对性护理干预在子宫肌瘤围手术期的情绪和生活质量临床应用效果》的论文曝光。该论文中称“选取了子宫肌瘤患者80例,对照组患者中,男27例,女13例,观察组患者中,男28例,女12例”。该论文在线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论文作者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妇科霍文静。该论文于2017年6月发布在《实用妇科内分泌》电子杂志。经核查,网传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医院依规依纪给予护士霍某某记过处分、降级处理,取消其五年内各类晋级晋升等资格。
2.购买论文、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陈磊为通讯作者的“MiR-146a Aggravates LPS-Induced Inflammatory Injury by Targeting CXCR4 in the Articular Chondrocytes”论文代写代投、论文造假问题。经查,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陈磊为通讯作者、李笑颜为第六作者的论文“MiR-146a Aggravates LPS-Induced Inflammatory Injury by Targeting CXCR4 in the Articular Chondrocytes”存在代写代投、论文造假问题。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1.给予通讯作者陈磊(1)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2)责令对其涉事论文撤稿;(3)取消五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4)取消五年研究生导师申报与聘任资格;(5)取消三年职称晋升资格;(6)给予第六作者李笑颜院内通报批评。
二、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1.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2.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质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3.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遵守卫健委《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准确把握和遵守北京市、通用技术和国康公司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提升规矩意识、红线意识,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