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广大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依规依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责任追究,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第三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客观公正作出处理,推动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四)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领导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各产业子集团、直属二级公司党委管理领导人员以及集团其他干部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机构”)按照职能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要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不予或免予追责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依法依规深化国企改革中,因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虽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属于推动改革发展无意过失,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加快推动集团结构调整、转型发展,推进世界一流企业建设等重点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但因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存在难以预见的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服务制造强国战略、健康中国战略,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积极破解难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导致相关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在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因技术存在重大突破导致现行研究不适用未来发展趋势,或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或者研发失败,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市场风险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相关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七)在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开展的投资并购工作中,已经过充分、专业的可行性论证、法律合规审查,且按“三重一大”程序完成决策,但因宏观政策调整、技术路线突变、行业尚未形成成熟商业模式、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难以预见的风险,导致投资未达预期的;
(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为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危害后果,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在请示报告、人员资金物资调配等方面未能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程序,但后续及时进行报告,并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的;
(九)已经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因行业、岗位特有风险造成的损失在合理范围内的;
(十)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不良影响,但对工作总体有利的;
(十一)在集体决策中对后续造成明显损失的议题或决策事项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十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或免予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减轻追责问责:
(一)迫于情势突破常规,在决策程序、履职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但对工作总体有利的;
(二)履职或分管工作时间短,相关问题主要由历史遗留因素或突发事件造成,本人没有明显失职失责的;
(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因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合规审查不全面、执行“三重一大”程序不严格,或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造成一定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在服务生产、服务职工、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职工,推进机制和模式创新,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或损失,其中不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一定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七)积极配合追责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容错要严格限定条件和范围,防止随意放松条件和扩大容错范围。对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引发特别重大损失或重复出现较大失误和问题的应严肃问责,不得容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机构在日常履职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符合容错条件或被追责人提出书面容错申请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容错认定:
(一)初核。责任追究机构应在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后,对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及容错情形进行研判。
(二)核查。责任追究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一步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及容错情形,形成核查报告,对容错与否提出初步认定结论。
(三)决定。研究追责问责建议或容错建议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层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四)反馈。责任追究机构应及时将容错结论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必要时,可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
(五)申诉。领导干部本人对容错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容错结论不当的,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合理运用容错结果。对经认定不予或免予追责问责的领导干部,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审、表彰奖励以及推选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从轻、减轻追责问责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
第十三条 对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善于斗争的领导干部加强宣传、公开褒奖、大胆使用。对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出现失误和错误引发的负面舆情,及时处置、加强引导。对不担当不作为、转嫁推卸责任的,严肃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坚持纠错与容错并行,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领导干部应当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启动纠错。领导干部本人主动查找工作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明确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责任追究机构也应及时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二)督促整改。责任追究机构采取提醒、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干部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完善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浓厚氛围,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第十七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者受到诬告的领导干部应当建立澄清保护机制。
(一)对查无实据或者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或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党组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对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印发的《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通规字〔201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