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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设置字体大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5-25 17:12:35

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将从部分场所禁烟进入到全面禁烟的新时期。《条例》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

  《条例》规定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等各级政府,卫生计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经营者和管理者、烟草产品制售者、个人在控制吸烟中的责任,明确了政府、社会、单位、个人在控制吸烟中的权利义务,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控制吸烟的积极性,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态势,具有较强的实操性。

二、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相衔接。

  考虑本市实际,结合《公约》规定,《条例》规定公共    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公约》室内全面禁烟相吻合。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也体现出本市的控烟工作不局限于对吸烟行为的限制,而是全方位的控烟管理。

三、注重保护妇女儿童。

  《条例》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人群的活动场所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减少产生新烟民的理念。

四、建立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

  《条例》规定了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规定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形成了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可最大程度地节约行政资源,减少相互推诿,提高执法效率。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